住建部:严控建设高度超过30米或宽度超过45米的大型雕塑
针对一些城市雕塑存在尺度过大、品质不高、题材不适宜以及与旁边的环境不协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对于弘扬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要加强城市雕塑的管控、管理和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此次通知中明确要求,按照《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程》(JGJ/T3992016),将高度超过10米或宽度超过30米的大型雕塑作为城市重要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高度超过30米或宽度超过45米的大型雕塑,严禁以传承文化、发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
同时,要加强重要地区雕塑管理。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自然景观环境等重要地区以及城市重要轴线、景观节点上的雕塑建设管理,确保雕塑形体与城市功能、环境、空间尺度相匹配,雕塑内涵与城市历史、文化、景观风貌等相协调,原则上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和山水景观敏感地区建设大型城市雕塑。此外,要加强重大题材雕塑审查。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低俗庸俗媚俗,加强对标志性、纪念性、主题性大型城市雕塑题材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城市文化定位和群众审美追求。把握城市雕塑的思想性、公共性、艺术性等价值特征,加强涉及重要政治人物、历史人物和反映重要事件等重大题材城市雕塑的审查审批,属于同一题材且已建设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建设。新建城市雕塑涉及纪念设施、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通知还要求,各地应健全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制度。按照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型城市雕塑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建设审批程序。完善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审批机制。健全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比选、专家评审、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机制,将雕塑题材、形式、结构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于存在抄袭模仿、低级趣味等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专家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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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城市雕塑存在尺度过大、品质不高、题材不适宜以及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对于弘扬中华优秀民间传统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要加强城市雕塑的管控、管理和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此次通知中明确要求,按照《城市雕塑工程作业规程》(JGJ/T3992016),将高度超过10米或宽度超过30米的大型雕塑作为城市重要工程建设项目来管理,严控建设高度超过30米或宽度超过45米的大型雕塑,严禁以传承文化、发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
同时,要加强重要地区雕塑管理。按照《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加强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和自然景观环境等重要地区以及城市重要轴线、景观节点上的雕塑建设管理,确保雕塑形体与城市功能、环境、空间尺度相匹配,雕塑内涵与城市历史、文化、景观风貌等相协调,原则上不可以在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和山水景观敏感地区建设大型城市雕塑。此外,要加强重大题材雕塑审查。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低俗庸俗媚俗,加强对标志性、纪念性、主题性大型城市雕塑题材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城市文化定位和群众审美追求。把握城市雕塑的思想性、公共性、艺术性等价值特征,加强涉及重要政治人物、历史人物和反映重要事件等重大题材城市雕塑的审查审批,属于同一题材且已建设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建设。新建城市雕塑涉及纪念设施、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通知还要求,各地应健全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制度。按照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大型城市雕塑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建设审批程序。完善大型城市雕塑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批机制。健全大型城市雕塑设计的具体方案比选、专家评审、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机制,将雕塑题材、形式、结构和与旁边的环境的协调性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于存在抄袭模仿、低级趣味等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专家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