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稽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提高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上级优质工程奖推荐需要,研究制定出我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现将《绍兴市越城区稽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建筑业企业增强质量创优和品牌经营意识,提高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绍兴市越城区稽山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稽山杯优质工程奖)是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工程最高奖,由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牵头,具体工作由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质安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稽山杯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参评项目如当年未能通过评审,下年度不得再次申报。推荐申报绍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兰花杯优质工程奖必须在稽山杯优质工程奖中推荐产生。
第四条申报评选稽山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是在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且各项建设审批手续齐全。最重要的包含房屋建筑、市政、园林、交通、水利、能源等建筑工程项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工程以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以施工许可证为准,交通、水利工程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为准,能源工程以项目核准批复或项目开工批复文件为准,不得人为任意分割或合并,以确保项目的连续性和功能的完整性。
(四)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住商楼、商场和6000m2以上的工业厂房;
(五)建筑面积在15000㎡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20000㎡以上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6000㎡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六)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单体工程或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群体工程。
(七)工程合同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道、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自来水增压泵站、垃圾处理场、城市广场、停车场等建设工程;
(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合同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车站、车辆段、综合基地、控制中心等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区间、隧道、高架、轨道正线万元及以上的通信、信号、综合监控等工程。
(十)绿化面积10000平米以上且合同造价在6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十二)全长100米以上或单跨跨经4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5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十三)长度在5公里以上的新建五级及以上航道;靠泊能力3000吨级及以上的沿海码头;2个及以上靠泊能力为500吨级及以上泊位规模的内河码头;300吨级以上船闸或50吨以上升船机工程;10万平米及以上的港口堆场;
(十五)总库容500万立方以上(含)水库,过闸流量50立方每秒以上(含)的水闸,装机流量5立方每秒以上(含)或装机功率500KW以上(含)的泵站;
(十六)引水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上(含)或年引水5000万立方米以上(含)的引(调)水隧洞(管道);
(十七)防洪(潮)标准20年一遇以上(含)的堤防(海塘),灌溉面积15000亩以上(含)的灌区。
(十八)总装机容量120兆瓦以上(含)的水力发电厂(站);单机容量150兆瓦以上(含)的火力发电厂(站);单机装机容量90兆瓦以上(含)的燃气发电厂(站);单机容量12兆瓦以上(含)的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厂(站);总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的风力、光伏发电厂(站);
七、其他规模虽然偏小,但有代表性与影响力,建筑风格独特,质量特别优良的特殊工程项目。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省、市、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节能环保和绿色发展的要求;
(二)已列入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工程年度创优计划,创优目标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被评为越城区级或以上优质结构工程,或属地质量监督部门出示优质结构证明。越城区本级项目优质结构工程由越城区建筑业协会认定;
(四)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制度,工程质量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五)积极应用建设部十项新技术中的3项及以上;积极开展工法研究、QC小组活动,并取得成果的可优先考虑;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被评为越城区级或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八)民用建筑应统一装修完成,公共群体建筑、居住小区、村镇住宅群的道路、绿化等场外配套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建成;
(九)工程已完成竣(交、完)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经使用未发现质量缺陷或隐患,且未擅自改变设计用途;
(十)住宅工程装饰装修全部施工到位(含建筑设备),且不少于40%的入住业主质量评价为满意。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整体的结构质量未获得越城区级或以上优质结构,或未提供属地质量监督部门出示的优质结构工程证明的;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获得越城区级或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
(八)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行为,受到区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申报评选稽山杯优质工程奖的企业一定是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
1、与申报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4、工业工程(含能源工程)应为安装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施工企业;
5、两家以上建筑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体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
2、参建单位所参建部份工程质量优于现行标准,参建的土建(含安装、装饰)工程量或建筑面积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或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
3、参建的市政公用工程量应达到总工程量的20%以上;参建的交通工程量应达到总工程量的30%以上,且工程建设价格在500万元以上。
申报稽山杯优质工程的项目,承建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三个月内或地基与基础分部施工完成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质量监督部门申报工程创优计划,并同步抄送越城区质安中心、越城区建筑市场管理处。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质量监督部门应对纳入稽山杯优质工程奖创建计划的项目实施动态考评管理,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项目可取消评审资格。
(一)稽山杯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由区质安中心统一受理,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受理。
交通、能源、水利等专业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集中报送。市直、镜湖、滨海新区管理项目由属地质量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集中报送。
(二)区质安中心对申报材料来初审,结合项目动态监管情况,确定稽山杯优质工程奖复查项目。
(三)复查工作由区质安中心负责,邀请局相关处室和相关专家,组成复查专家组进行复查,内容应包括:
交通、能源、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市直、镜湖、滨海新区质量监督部门应按本评审办法要求,认真组织企业做好申报和考核推荐工作,并对参加考核认定项目申报条件符合性、资料完整性、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实体质量情况做认真复查。
(四)区质安中心将复查综合评价情况报区建设局稽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推荐工程名单,并在相关网络站点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稽山杯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申报单位不得宴请检查、评审人员;不得向检查、评审人员送礼、行贿。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稽山杯评审不收取费用, 参与稽山杯评审的有关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严守纪律,秉公办事,自觉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取消评审资格等处分。
第十三条对已经获得稽山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质量上的问题、违法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一经核实,收回稽山杯优质工程奖。
第十四条对获奖项目授予绍兴市越城区稽山杯优质工程奖,并在全区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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